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178号
原告: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奥体西路1333号力高国际6号楼911室。
法定代表人:宁汝明。
被告:山东柒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E5号楼3楼307。
法定代表人:高浩东。
原告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柒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18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8日,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柒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由山东柒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研发微信小程序。合同签订后,山东恒迈信息科技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并提前支付全部合同款项46000元,但山东柒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小程序的源代码,也不进行程序安装。山东柒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够成根本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员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时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项下的案由。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春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