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12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系死者***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系死者***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死者***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系死者***儿子。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