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5342号
原告:谈运伏。
被告:***。
被告:**。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大浪社区28***集团工业区9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973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谈运伏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谈运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谈运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