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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运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5342号 原告:谈运伏。 被告:***。 被告:**。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大浪社区28***集团工业区9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973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谈运伏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谈运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谈运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