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2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顺景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206号案件实施保全。2021年3月25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33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131,057.13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07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33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131,057.1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