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481执697号 ***、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筋竹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筋竹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筋竹镇人民政府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房屋损失169615.8元、租金损失39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11元、一审鉴定费评估费1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筋竹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上述义务,并各自缴纳执行费2898元到本院国库专户,余款393075.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广西桂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筋竹镇人民政府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