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民初2260号 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南梧二级公路新埠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59511069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励,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51777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未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计6185元,由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