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2640号
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A-201704地块(黎塘工业园区东部产业园八一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59511069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东黄城镇南侯疃村村东178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200738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9元,减半收取4404.5元,由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