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王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3664952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张 步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