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774号 原告: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1,领班。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