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07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55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