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07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55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