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754号
原告:***,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8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2362923F。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