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19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长庚,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鑫盛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川,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盛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盛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