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223民初629号
原告: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长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达嘉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嘉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