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2民初941-3号
原告:广西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林木种苗示范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武宁油茶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龙安镇六四村三队凤凰山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3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45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