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八某某花卉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八***花卉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广西八***花卉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2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3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