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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民族,住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都昌县芗溪乡芗府路。 负责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万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都昌县万户镇长山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60428014613430H。 负责人***,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民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城古艾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3589201496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水务局,住所地都昌县XX大道36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昌县水务局水保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都昌县万户镇人民政府、***、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昌县水务局、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