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079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豪曼制冷空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凯利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豪曼制冷空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凯利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受委托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金凯利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733元。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本案执行中北京金凯利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