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81民初3087号
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效峰。
被告:洮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郝建林。
被告:洮南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丁树谦。
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洮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洮南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8.00元,全额退还。
审判员 季国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