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14284号
原告:陕西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与北二环交汇处东北角中南青樾7-2-2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