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2607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田某某,男。
被告:**,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公司、田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负担1717元。
审 判 员 曹 岚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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