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2607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田某某,男。

被告:**,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公司、田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负担1717元。



审 判 员 曹 岚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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