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986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西金路东段七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916554079。

法定代表人:林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霞,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筑镇农具厂路南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9319P。

法定代表人:杨立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栗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