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667号
申请人:***,男,198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28918579,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海能国际C座09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07568T,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号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淑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YKQL2H,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北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鲁0811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