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财保156号 申请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能国际C座09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号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07568T。 法定代表人:姚淑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北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微山县。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