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95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珠海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同纠纷,申请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