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674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保障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欣,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东路34-1号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萍,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梳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4号金泰花园1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焦怀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山东德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梳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0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