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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顺福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310号
原告:济南顺福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西街村33号镇派出所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RE3LL75。
法定代表人:范秀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潘村管理区平安南路219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83464W。
法定代表人:班昌。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号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07568T。
法定代表人:刘广智。
被告:山东煜明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4号楼1单元2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0BP79T。
法定代表人:彭明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中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五:济南长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齐盛广场6号楼1单元7层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QQAK2F。
法定代表人:张科亭。
原告济南顺福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福通公司)与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深公司)、山东煜明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明成公司)、济南长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弓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福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秀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文,被告中建五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梁,被告煜明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中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福公司、奥深公司、长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福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福公司、中建五局、奥深公司、煜明成公司、长弓公司向顺福通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2.判令东福公司、中建五局、奥深公司、煜明成公司、长弓公司向顺福通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东福公司、中建五局、奥深公司、煜明成公司、长弓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3日,东福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编号230845102817520210623955513933,票据金额5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3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东福公司。案涉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至顺福通公司,汇票到期后,顺福通公司向东福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顺福通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汇票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中建五局辩称,第一、顺福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第二、顺福通公司应当提供其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证据。第三、因票据到期未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应从票据到期日第二日起开始计算。第四、顺福通公司应当直接起诉出票人,出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五、中建五局与顺福通公司不存在合同及其他业务关系,其起诉中建五局无依据。
煜明成公司辩称,一、煜明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顺福通公司不能出具提示付款及付款人拒付证明的,无权向煜明成公司行使追索权。
东福公司、奥深公司、长弓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1年6月23日,东福公司向中建五局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7520210623955513933”,票据金额5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3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东福公司。
二、2021年9月11日中建五局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予奥深公司,2021年9月13日奥深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予煜明成公司,2021年9月18日煜明成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予长弓公司,2021年9月24日长弓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予顺福通公司。2021年12月23日顺福通公司向东福公司提示付款,2021年12月28日被拒付。
三、另查明,2021年9月23日,济南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福通公司、长弓公司三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由长弓公司代济南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顺福通公司支付土石方工程款50万元,支付方式即为长弓公司向顺福通公司背书转让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本案中,顺福通公司持有的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系合法有效票据。顺福通公司作为涉案票据持票人,被拒付后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故顺福通公司要求东福公司、中建五局、奥深公司、煜明成公司、长弓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顺福通公司所主张利息。顺福通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被拒付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应承担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为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东福公司、中建五局、奥深公司、煜明成公司、长弓公司连带向顺福通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东福公司、奥深公司、长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煜明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济南顺福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顺福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煜明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文震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