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2民初56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号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室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白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