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1706号之二
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联胜村黄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092585359W。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业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市场四区五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9151978L。
法定代表人:陈金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和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MA4L5FRY1F。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邓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