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庚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366号 原告:陕西庚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宫园壹号4栋3单元3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赛高国际1幢3单元1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原告陕西庚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庚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