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30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泾阳县桥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宗和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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