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2535号
原告:***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
被告:陕西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郝丽芳。
被告: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932元,原告已经预交,原告承担1966元。
审 判 员 任秀丽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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