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800号
原告西安旭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郝丽芳、张瑶,(实习),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业管理局电力试验研究所。
原告西安旭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西北电业管理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西安旭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其支付中介服务佣金90799.92元及违约金90799.92元,合计人民币181599.8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以开拓市场为目的欲望寻找合适的厂房,遂于2017年8月28日与其签订“房地产物业委托寻租合约”一份。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定已经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避开其中介服务与出租人签订了合同,被告一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另外,被告二系合同相对方的出资人,对本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坚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房地产物业委托寻租合约”委托方系“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西安开发公司”,原告系受托方。从该“寻租合约”来看,两被告并非合约一方当事人。本案两被告与合同中的委托方“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西安开发公司”之间是否有法律的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其起诉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就本案两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虽经本院释明,原告仍然坚持其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旭升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2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爱茹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赵立升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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