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419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840059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礴,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9221917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成兵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四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NB00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成兵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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