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03民初1392号
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以北友谊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7127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南项目区锦泰工业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0NRC5U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6000元,共计20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担保费及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向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下简称:北京高中压)采购阀门,签订了520000元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了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40%作为到货款,安装调试合格后或货到2个月(已先到为准)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调试款,剩余合同额10%作为质保金,自安装调试合格后满12个月的一周内支付。北京高中压已严格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份、2019年10月份、2019年11月份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到货款、调试款,但是剩余的质保金至今为止都未付款,已经严重逾期,应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22年1月20日共拖欠北京高中压208000元未予支付。2022年1月20日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高中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授让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全部债权。
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依法驳回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判决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200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系质保金,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债权存在争议。被告未支付质保金的原因为原债权人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且尚未赔偿完毕。2019年8月3日,被告与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北京高中压采购一批阀门,货款金额为人民币520000元。2019年9月,北京高中压向联博公司交付484台阀门,被告其后向北京高中压共支付了90%的货款,剩余10%的货款为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共有八台阀门,因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或者发生内漏,被告公司负责人***与当时北京高中压负责人***沟通,要求北京高中压进行维修或者退换的,其中一台阀门,由于无法拆卸,北京高中压负责人***表示由被告自行购买一台阀门进行替换,费用由北京高中压承担,剩余七台阀门寄回北京高中压处理,被告于2021年7月将其中三台阀门寄回北京高中压。其后北京高中压将三台阀门维修完毕后交付被告。被告后于2021年11月将其中四台阀门寄回北京高中压,但北京高中压至今仍未将上述四台阀门维修完毕并交付被告,也未进行退货或者换货,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进度。合同第11条之规定,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质量、性能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属于违约,应向买方支付5%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就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进行索赔。被告多次与北京高中压联系,要求维修已寄回的四台设备或者退换货,并支付违约金,但北京高中压均未进行处理。由于北京高中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合同质保金扣除,但由于合同质保金不足以支付,北京高中压应向被告退回货款以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委托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向北京高中压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由于北京高中压未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要求北京高中压向被告退回货款43200元。同时按照合同第11条之规定,向被告支付5%的违约金及26000元,北京高中压应向联博公司共支付69200元,扣除未支付的质保金52000元,北京高中压应向联博公司支付17200元。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一共向北京高中压发出三次律师函,北京高中压拒收两次签收一次,但北京高中压一直未按照律师函的要求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022年2月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民事起诉状、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其后被告向原告寄出一份关于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问题的回函,将其中北京高中压的违约行为以及扣除质保金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原告选择拒收。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北京高中压违约,被告拒绝支付质保金52000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7200元,于法有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3日,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阀门,合同价款520000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40%作为到货款,安装调试合格后或货到2个月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调试款,剩余合同额10%作为质保金,自安装调试合格后满12个月的一周内支付。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份、2019年10月份、2019年11月份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到货款、调试款,质保金52000元至今未付。
2022年1月20日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本院认为,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支付了阀门调试款,本院认定该工程调试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自安装调试合格后满12个月的一周内支付质保金。被告以部分阀门存在质量为由未付质保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质保金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应为被告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提出部分阀门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52000元及违约金(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47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