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31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