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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31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