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6民初6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保满路西马段北侧综合楼。
被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电谷未来城工程,***系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电谷未来城5#、7#楼项目部经理。2012年5月18日,被告***以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电谷未来城5#、7#楼项目部经理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电谷未来城5#、7#楼”粉刷承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粉刷墙面等义务,经结算,被告在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尚欠90000元整,(由被告***2013年10月30日代表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电谷未来城5#、7#楼项目部所打证明为证),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同意给付,但总以暂时无钱为由往后推脱,至今未还。综上所述:本案债权债务明确,二被告理应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曾两次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均不能送达,原因是地址不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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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