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2856号
申请人:宁国市康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人宁国市康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国市康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3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324,3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国市康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300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