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28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石柏大街聚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湖路沪半岛A15区18幢1单元13层113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3)陕0103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