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异30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湖路浐灞半岛A15区18幢1单元13层11303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石柏大街聚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第三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第三人:***,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第三人:***,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第三人: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国贸大厦写字楼8层82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称,请求第三人***、***、***、***、***、***、***、***、***、***、***、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定的债权为限,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职权调取了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卡号为6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基本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自其基本户开设之日,没有任何股东的出资记录。同时,执行法官依职权调取了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未发现任何股东的出资记录或验资报告。因被执行人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原始股东有***,出资额为50万元,占股比例为5%;***,出资额50万元,占股比例为5%;***,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出资额为200万元,占股比例为20%;***,出资额为300万元;占股比例30%。2018年9月21日,原始股东***将5%的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始股东***将10%的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2019年2月21日,原始股东***将5%的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2022年3月31日,原始股东***将其30%的股权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每人受让10%的股份,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2023年10月25日,原始股东***将10%的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截止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完成了4次股权转让。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继受股东,明知原始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仍受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之规定,继受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之规定,原始股东应当在出资未足额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2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4079号。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询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调取的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显示,陕西奥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2017年10月20日公司章程显示,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认缴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2018年8月27日股东会决议显示,***将奥体公司5%股权转让给***,***将奥体公司10%股权转让给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1月23日股东会议决议显示,***将奥体公司5%股权转让给***。2022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显示,***将奥体公司10%股权转让给***,***将奥体公司10%股权转让给***,***将奥体公司10%股权转让给***。2023年9月25日股东会决议显示,***将奥体公司10%股权转让给***。2023年9月25日的公司章程显示,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3月29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3月29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3月29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奥体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奥体公司原股东及受让股东的出资期限均尚未届满,亦无证据证明上述第三人目前是否出资到位,不能认定上述第三人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继而无法支持请求第三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给付责任。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第三人***、***、***、***、***、***、***、***、***、***、***、西安京久恒业医疗器械批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