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2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3)陕0103民初1000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银行存款1698854.31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