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23民初4910号 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205232.4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日,以155300.79元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205232.47元为基数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19日本息共计216298.66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之金辉优步尚府项目售楼部及样板间幕墙工程合同文件》,原告分包被告位于107国道以东,金源路以北,规划恒州北街以西,规划京五路以南的优步尚府项目的售楼部及样板间外装工程。工程工期45天。2021年4月2日,双方达成《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最终审核后结算数额为998633.53元。2021年11月15日,双方达成《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之金辉优步尚府项目售楼部及样板间外装分包工程施工合同财物结算表》。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93401.06元,剩余工程款155300.79元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9931.68元至今未向原告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232.47元及利息(以155300.7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日;以205232.4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2元,保全费1601元,由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