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嘉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553号

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邱永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5号4幢2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