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民申3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2民终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06年1月1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同意齐重公司整体接收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要求齐重公司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故齐重公司应当向***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领取过安置费不能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与齐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裁判不公,涉嫌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与齐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即“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理由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本案中,***主张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涉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因其未能提供上述相关 证据予以证实,故***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