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2民初2816号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