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6民初1494号
原告:齐齐哈尔大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73125475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544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大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大华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
知单后,明确不预缴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大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