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02民初555号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沈阳金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0甲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