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202民初565号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长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202,930元,利息8,827.52元(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此后利息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差旅费由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29日,原告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型号为XK2650*250数控动梁龙门移动式镗铣床《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6,19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义务支付设备款,截止2020年12月14日尚欠原告设备款523,000元。2020年12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原告在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享有523,000元债权。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欠款中的320,070元已采取其他方式清偿,剩余的202,930元欠款其将对被告享有的202,93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和7月1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接到催款函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证据2:产品安装终验收单,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合格的设备交付给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据3:三方补充协议,证明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原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证据4: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将发票开给了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额为26,190,000元;证据5:企业询证函复印件,证明2021年1月19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询证函,截止2020年12月14日,该公司欠原告设备款523,000元未支付;证据6:(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破产;证据7: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复印件,证明原告被确认在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23,000元;证据8: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202,93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证据9:催款函、邮寄凭证,证明2021年5月12日、7月12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证据10:网络截图,证明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变更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29日,原告(出卖人)与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受人)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标的名称XK2650*250数控动梁龙门移动式镗铣床,合同总价款26,190,000元,供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30%合同生效,中期付30%,预验收发货前付35%,留5%质量保证金在机床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2013年8月30日,原告与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三方补充协议,约定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支付原告货款,由原告向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等。2015年12月30日,原告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在产品安装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设备完成终验收,进入质保期。202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4月28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202,93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相应清偿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202,930元债务。2021年5月12日、7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法务催款函。现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6年1月,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XK2650*250数控动梁龙门移动式镗铣床并拖欠货款202,930元的事实存在。现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202,93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成立并已通知债务人(原告向被告两次发出法务催款函),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给付202,930元合同价款的义务。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进行约定,故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被告收到催款函之日(2021年5月2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2,930元,逾期付款利息6,510.68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利息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6.36元,被告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41元,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