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02民初1070号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君益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10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君益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缴纳,无需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