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998-1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21832659Y。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浩远,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怡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东、金水路北12幢30层3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5589710653B。
法定代表人赵元利,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冰,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4元,减半收取70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