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097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21832659Y。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怡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冰